【綜合報導】教育部10月7日公布校事會議制度相關辦法修正,針對明顯屬於合理管教或依法不予處罰的檢舉案件,明定學校應予結案,無須再進入會議審議程序;一般教師考核案件則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,藉由案件分流,減輕學校行政負擔。
本次調整涉及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》第8條、第9條之2,以及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》第6條之1。教育部表示,9月曾邀集教師、家長、校長、兒少權益團體及地方政府研商,徵詢意見後修正發布相關規定。
學校接獲檢舉後,若教師行為顯屬解聘辦法所定不予處罰情形,或符合學校依《教師法》訂定的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,應予結案。學校仍可透過親師生溝通、行政晤談等方式,協助化解衝突。主管機關接獲案件時,如明顯屬於依法不予處罰情形,也應通知檢舉人結案,不必再交由學校處理。
一般考核案件的調查方式也同步調整。學校原則上應由校內人員調查,只有因員額編制、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特殊情形,導致校內調查有困難時,才能例外聘請校外人員。
合理管教仍須符合學生權益保障原則。依教育部現行輔導與管教注意事項,教師採取措施時,應考量學生個別情況、遵守比例原則,並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、身體自主權及受教育權;體罰、霸凌及造成身心侵害的不當管教,不能僅以教育目的作為合理化理由。
除程序修正外,教育部也規劃補強教師支持措施。國教署預計10月中公布教師法律諮詢補助作業要點,協助地方政府建立服務機制;教育部另規劃於10月底公布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。這兩項配套目前仍屬預定公布措施,應與此次已發布的辦法修正區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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